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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筑工地试行使用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系统的通知

2014-11-08 14:08:49 来源:四川开拓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点击量:1343

各区(市)县建设局、市安监站、市质监站,在蓉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塔式起重机相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中有关“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大型起重机械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建筑工地试行使用成都市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控设备安装范围

从2013年11月1日起,我市中心城区施工现场建筑工程塔机安装使用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安装监控设备接入成都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平台,统一纳入成都市塔式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系统管理:

(一)存在多塔交叉作业、跨高压架空线路的;

(二)塔机吊运作业范围覆盖主要公共通行道路、学校、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域的;

(三)安全监督机构确定需要实施重点监控的。

二、系统使用方式: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采用租赁方式使用成都市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系统,使用成都市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系统产生的费用,按实向建设单位计取。

(二)成都市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系统以 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项目管理部)、塔式起重机机产权(租赁)单位、安全监督机构为单位设置不同权限,各用户持本单位密码锁进行系统监管,并可分配子用户在系统进行查询。

(三)成都市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系统的运营服务,由市安监站选定合格的网络设备租赁承包商(以下简称租赁承包商)承担,具体负责受理网络运营、监控设备租赁及系统维护管理等服务业务。

三、系统安装使用

施工单位在组织安装塔式起重机时,应同步安装监控设备,同步投入使用,并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将操作人员信息等附上;监控设备的供应、安装、调试、维护及网络服务由租赁承包商全面负责;

四、工作要求:

成都市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系统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一种强化辅助手段,是对塔机本身的安全装置的故障监测,不替代各方责任主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66号)的要求进行日常管理。

(一)建设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多塔作业、跨高压架空线路的塔式起重机协调管理,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机械管理人员加强塔式起重机管理,对工程安装高度超过130米或临主要街道的塔式起重机安装方案进行专项论证,监理单位要加强塔式起重机使用的监理工作。

(二)租赁承包商应对其产品的质量、安装使用的适用性稳定性、使用中故障处理的及时性给予保障。严格按照使用合同提供服务,不得随意减少产品功能、不得发送虚假数据等;应对投放到市场的相应型号的监控设备提供及时的技术支持和服务;对于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或监控设备侦测发现违章行为、故障警报时,应与相关单位做好配合,及时处理。

(三)市安监站应加强对塔式起重机安全的管理,建立成都市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系统管理办法,对施工现场逃避监管,损坏设备,以及未严格按照相关标准提供产品支持服务的行为,应责令整改并予以行政处罚和不良行为记录。

(四)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区域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在执行时应统一纳入成都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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